为规范企业境外档案管理,继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资委在2009年12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境外企业和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后,2018年8月2日国家档案局印发《企业境外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8〕13号),对境外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或母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项目部、办事机构等的档案工作,办法要求境外档案整理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档案标准,无相关标准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国家档案局原文:
http://www.saac.gov.cn/daj/gfxwj/201910/0a8b1943b98f42f3bf6b3992f792b3fc.shtml